向其销售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的理财产品,夸大收益,更无风险提示。同时,A银行向黄某违法销售私人银行客户的专供产品,造成本金亏损。 维权的过程:黄某多次向A银行交涉,要求A银行赔偿其本金,赔偿全部损失,包括资金利息损失及差旅费。在与A银行交涉期间,黄某将该纠纷投诉至监管部门,并让记者将虚假事实发表到中国发展西部网。陕西金融消费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于2017年3月30日受理黄某的调解申请。维权的方法:第三方非诉讼调解+评议 维权的结果:调解中心在受理黄某调解申请后,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并分别于4月13日、5月23日组织2次调解,邀请了3名调解员参与调解。
双方争议:理财产品、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几款产品争议点都在于。双方争议焦点主要在于A银行是否为黄某进行了风险测评,黄某的风险测评等级是否与该产品的风险等级匹配以及平安银行是否向黄某介绍过投资方向及风险。
调查结果:1.关于黄某购买的“(90%保本挂钩ETF)资产管理类2015年48期人民币理财产品TLP150048”,经核查,该款产品的风险评级为四级风险,认购客户的风险评级须为进取型及成长型。同时经询问黄某表示其2015年3-6月在其他金融机构也进行过多次理财。认为黄某具有较多的投资经验,尽管其提出了不予认可签名却无法提供证据证明该签名非其本人所签,故认可黄某的风险评级与该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相匹配的证据资料。《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尽职审查表》中客户确认栏显示“本人收到并详细阅读《产品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客户权益须知》、《理财产品销售协议书》等有关文件,理财销售人员已根据文件内容,向本人清楚解释有关权益、产品特点、投资风险和最差的投资结果”的字句,客户签字确认处显示为黄某。《确认函》中明确表示“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A财富私人银行专享结构类(90%保本挂钩股票)2015年48期人民币理财产品说明书》与上述《风险揭示书》的条款和内容,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理财产品蕴含的风险......具有识别及承担相关风险的能力。充分了解本理财产品的风险并愿意承担相关风险。本人声明A银行可仅凭本《确认函》即确认本人已理解并有能力承担相关理财交易的风险”。本确认函除有黄某的签名外,还抄录了“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的语句。以上证据表明黄某已经了解该产品的相关情况及风险,其本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2.关于“创势翔18号一期(银行代销私募基金)”,经核查,该产品为银行代销产品,且A银行履行了相关代销审批流程,销售人员具备要求的资质。该产品的《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中有黄某的签字。尽管《风险揭示书》的最后一页签署页中有黄某的签字,但该签署页上除黄某的签字外,并未有相关信息显示该签署页为何文件的签署页,且黄某并不认可其见过该《风险揭示书》的内容,故认为A银行的该项证据无法证明其尽到了风险揭示的义务。三位调解员根据该调查结果出具了调解意见,黄某不予接受,依然坚持先前赔偿所有损失的诉求。
7月1日黄某致电中心提出评议申请,由魏某担任该纠纷评议员,评议员查看所有证据材料,综合两次调解确认的事实,于7月13日对该案做出评议意见,随后,中心又将评议意见传达给双方当事人。后经双方当事人申请,调解中心于2017年7月28日召开评议听证会。其中,平安汇通博股通金18号(创势翔)一期”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损失自行承担,平安财富私人银行专享结构类(90%保本挂钩股票)资产管理类2015年48期人民币理财产品所产生的损失由申诉人自行承担80%,被申诉人承担20%。最终,双方均同意该方案,调解成功。